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晶与李建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晶,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周晶被执行人:李建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执字第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