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徐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徐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048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85479F。法定代表人:吴建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灿,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徐赟,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