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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贵生与王彩霞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生,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梁贵生,男。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梁贵生与王彩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介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