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范凤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凤英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88号罪犯范凤英,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凤英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凤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凤英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6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8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凤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