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张根生、马长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226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百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张根生、马长霞、陈玉明、尤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数额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泰海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44元,由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百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张根生、马长霞、陈玉明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更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44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844元,由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百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瑞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张根生、马长霞、陈玉明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审 判 长 窦松前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