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洪果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288号原告王洪果,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录,职务行长。原告王洪果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洪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洪果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