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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苏德康物业管理公司与锡山区东亭云飞宾馆、华中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康物业管理公司,锡山区东亭云飞宾馆,华中,华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132号原告:江苏德康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友谊路私营科技工业园A区10号。法定代表人:花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山区东亭云飞宾馆,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苑南区**号。经营者:顾泉珍。被告:华中。被告:华飞。原告江苏德康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诉被告锡山区东亭云飞宾馆、华中、华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德康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曹道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