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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祥忠与王信娣、王万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忠,王信娣,王万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74号原告:王祥忠,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信娣,女,成年,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万最,男,成年,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王祥忠与被告王信娣、王万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忠撤回对被告王信娣、王万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祥忠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