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邱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邱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4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注册号:310000000088958。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君,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邱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邱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邱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慕 东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