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某甲、段某甲等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甲,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8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罗秋林、丁佩,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甲,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8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登明,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甲,男,1975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某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8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肖世杰,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某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某院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4年6月6日、2014年8月1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做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郭某、苏某举、段某、张某勇、邹某胜、刘某明(均另案处理)等人的181台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就新一轮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工作,多次组织调研论证,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市民代表及原181台出租车经营者代表的意见。2013年9月12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冷水江市181台到期出租汽车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明确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数量、形式、期限、价格及投标人必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2013年10月21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复函同意冷水江市到期的181台出租汽车实施经营权新一轮出让。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即着手推进相关工作。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郭某、苏某举、段某、张某勇、邹某胜、刘某明等150名原出租车经营者对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方案不满,拒绝配合政府开展相关工作。2014年初,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郭某等五名原出租车经营者被推选为“维权”代表(以下简称“五个代表”)。为逼迫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曾某甲等原出租车经营者提出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归个人所有”、150台的指标全部授予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公司”,曾某甲系法人代表、总经理,段某甲系董事长,姜某甲为副董事长、伍某为监事、郭某为办公室主任),如政府公开发包,必须给每个原有出租车车主36万元进行一次性买断等无理要求。“五个代表”组织每台出租车出资3000元,共筹集到45万元活动经费以用于“维权”。2014年4月至8月,在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郭某等的组织、策划、安排下,部分原出租车经营者妨害公务、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达到其无理要求。具体事实如下:一、妨害公务冷水江市“整顿城区交通秩序、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3月3日出台了《冷水江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冷水江市市委政法委牵头下,抽调冷水江市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等执法单位多名工作人员成立了联合执法组,以打击城区非法营运、规范客运市场。2014年4月2日9时许,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刘某甲、卿某、姜某乙、张某甲、蔡某、曾某己等人在冷水江市“家家乐超市”地段联合执法,查到邹某胜驾驶的湘K×××××出租车存在无年检、超期营运载客等问题,要求邹某胜配合执法,遭到邹拒绝,联合执法组人员将湘K×××××出租车予以暂扣。当时,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段某、郭某等人在冷水江市“仁海茶楼”,与记者商谈出资报道冷水江市出租车司机“维权”之事,段某甲得知湘K×××××出租车被查扣后,要曾某甲、伍某、姜某甲、段某等人先去现场,自己与郭某随后赶到。苏某举、张某勇、刘某明、黄某雄、吴玉民(均另案处理)等近百名出租车司机通过对讲机喊话、电话联系等方式得知消息后,亦陆续赶至“家家乐超市”地段聚集。被告人曾某甲、姜某甲、伍某及苏某举、段某、刘某明、张某勇等人到达现场后,以执法人员卿某驾驶私家车执法为借口,堵住卿某的白色起亚小车不准走,并要邹某胜坐到该车引擎盖上。曾某甲、姜某甲等人还扬言要执法人员将查扣的湘K×××××出租车放回。执法人员刘某甲见状,要出租车司机不要阻挠执法,曾某甲、伍某、姜某甲及苏某举、段某、刘某明、张某勇、黄某雄等人即对其辱骂、推搡、拉扯。随后,冷水江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刘某丙、政法委工作人员李某东、郭某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市公安局出警进行现场处置,市司法局干部王在胜受邹某胜弟弟邹某胜之托也到现场做邹某胜的劝解工作。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姜某甲又煽动其他司机以执法人员卿某驾驶私家车执法为由要将卿某的起亚小车掀翻,吴玉民等人积极响应,做出要将起亚小车掀翻的举动,后被刘某丙等人制止,但起亚小车车身被刮坏,轮胎被放气。邹某胜在王在胜等人的劝解下同意配合执法,准备跟随执法人员去交通局做调查笔录,曾某甲、姜某甲煽动其他司机对邹某胜进行拦阻,黄某雄、吴玉民等人将邹某胜强行拉回,并辱骂邹某胜、王在胜等人。当日12时许,曾某甲向邹某胜了解扣车情况,邹某胜指着曾某己,称其在扣车时对自己进行拖拽。曾某甲、姜某甲及黄某雄、吴玉民、段某、张某勇、刘某明等人便上前对曾某己进行围攻、追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段某甲告知出租车司机“不要怕”,后又安排苏某举对现场进行拍摄以便网上炒作。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等人阻碍执法,导致“家家乐超市”地段人员大规模聚集、交通受堵、秩序严重混乱。直至中午时分,在冷水江市政法委、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劝导下,曾某甲等人才陆续离开现场。当日下午,为缓和矛盾,联合执法组将湘K×××××车放回,事态暂时平息。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①《冷水江市181台到期出租汽车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证明成立了冷水江市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任组长,市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等任副组长。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证明各地新增(或新投)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的,须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③《冷水江市整顿城区交通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证明方案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任务及工作步骤等。④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8月16日分别作出[2014]第0644号、第09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于2014年4月25日组织、策划冷水江市出租车司机到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决定对四人均行政拘留10日。就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法聚集并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对四人均行政拘留15日。2、证人证言①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日上午,联合执法组在城区巡逻,发现营运期限过期的湘K×××××出租车载客到了冷水江市家家乐地段。他们安排蔡某、曾某己去拦停该车,出示执法证件后,将湘K×××××出租车扣走了。后卿某打电话说他的车和人被一些出租车司机围在家家乐地段,要求支援。他到现场劝解,声明是在执行公务。但出租车司机已聚集了约70人,他认识的有曾某甲、姜某甲、段某、湘K×××××车主、黄某雄等,出租车司机根本不听解释,并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曾某甲在那带头起哄,大声叫嚷他们执法人员“打抢”,而且在后面推那些司机来撞他、踢他。姜某甲也大声质问他们“你们凭什么扣车,街上那些无牌无照的新车你们为什么不扣,你们这是在打抢,抢车”。他们请求联合执法组增援处理。刘某丙、李某东、郭某陆续赶来。刘某丙上前做工作,聚集的司机越来越多,曾某甲等人又煽动闹事,场面开始失控。湘K×××××车主和另外几人在那叫嚷“去把车子掀起来,然后烧掉”,KX5227车主还带头做出要掀车的样式,刘某丙大声制止,其他司机才没去掀车了。经反复工作,湘K×××××车主愿意上执法车;但被曾某甲、黄某雄、湘K×××××车主等人强行拉走了。12时许,突然发现曾某甲、黄某雄、湘K×××××的车主在追打曾某己,聚集的出租车司机有人起哄说曾某己扣了车,还打了出租车司机。他们用手去打曾某己,还有人趁乱去踢曾某己,曾某己受了伤。后听卿某讲当天他车子被那些司机趁乱刮花了,一个轮胎被刺破。②卿某的证言,证明查扣湘K×××××出租车时,表明了身份,证件挂在胸前。出租车司机起哄要掀车、追打曾某己。曾某甲在现场起哄积极,阻止邹某胜配合执法。其车驾驶室门被划坏了,前轮胎被放气。③证人郭某、袁某、张某甲、姜某乙的证言,证明在现场看到有人起哄要掀车,曾某己被追打。证言内容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④证人曾某乙和的证言,证明在家家乐地段,出租车司机围着客运办的人起哄,要被扣车的邹某胜莫怕,要他拦客运办的车。后来警察来了,一些司机和协警(曾某己)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动手推、扯了协警。一直到中午12点左右还聚集好多人,造成了交通拥堵,围观的人较多。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扶某、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的证言与曾某乙和的证言基本一致。3、被害人曾某己的陈述,证明他是交警大队的协警,被安排到联合执法组工作。2014年4月2日9时许,他和联合执法组的工作人员在冷水江“家家乐超市”地段联合执法,查到邹某胜的湘K×××××出租车存在无年检、超期营运载客等问题,将湘K×××××出租车予以扣押,过一会儿就聚集了许多出租车司机,邹某胜讲是曾某己扣的车,那些司机向他围过来,一边讲“打死他”、“踩死他”,他忙退避,那群司机在一个身穿黄色衣服(吴玉民)和一个光头男子(曾某甲)的带领下向他围攻过来,一边推搡拉他的衣服,一边叫嚣着要搞死他,那群司机一直追打他到家家乐马路中间。后在警察的努力下他才躲进面包车内。他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人民医院住院三天。4、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①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供称听说湘K×××××出租车被执法组查扣后,他开着出租车赶到家家乐超市,很多人围着白色的起亚小车,讲执法人员开私车执法,要求执法组放回被扣的出租车,后又来了许多人,通过沟通协调,湘K×××××出租车被放回。②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供称执法小组人员将湘K×××××查扣后,出租车司机打他电话,他赶到现场,许多人在围观。③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供称执法组人员查扣湘K×××××出租车后,他到了现场,很多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④被告人伍某的供述,供称2014年4月2日上午,他和段某甲、曾某甲、姜某甲、郭某、段某在冷水江市仁海茶艺与二个记者商量事情,段某甲接到电话说湘K×××××被执法组扣押了,段某甲要曾某甲赶过去看情况,后他也赶到现场,很多司机围着白色“起亚”私家车不准离开,后段某甲、姜某甲都到了现场,曾某甲和一些司机与协警发生了争执。5、同案人邹某胜的供述,供称2014年4月2日9时许,他驾驶湘K×××××出租车搭乘乘客途经“家家乐超市”,被联合执法组的工作人员查扣,工作人员扣走了他的出租车,并要他到交通局去做笔录。不一会,现场聚集了许多出租车司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先后到了现场,曾某甲、姜某甲等人要他拦着执法组的白色“起亚”私家车,并大声说不放湘K×××××车,就掀翻这辆私家车,还参与追打协警曾某己,伍某在现场穿来穿去帮着起哄,段某甲到现场不断地打电话咨询律师,直到中午时分,事态才平息。同案人苏某举、段某、张某勇、刘某明等的供述与同案人邹某胜的供述基本一致。6、冷公(刑)鉴通字(2014)0254号鉴定意见,证明曾某己的伤情为轻微伤。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冷水江市“家家乐超市”位于锑都中路十字路口,中心现场为城市中心地段的交通要道。8、视听资料,证明执法小组工作人员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在现场拍摄了部分视频资料。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2014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郭某等“五个代表”组织苏某举、张某勇、邹某胜、李干云、陈某甲、刘某明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来到冷水江市交通局局长刘某乙办公室,要求其对4月2日联合执法组在“家家乐超市”地段的扣车行为作出解释,并要交通局对新签约的出租车进行扣押、不允许新车营运。因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等人便喊“我们的出租车不能跑,那他们新的没上牌的出租车也不能跑”、“交通局不扣车,那我们帮他们扣车”、“我们把那21台新车全部扣下,看你们怎么办”等言语,同时对聚集的司机边喊话“走,大家下去拦车”,又边做手势示意。在曾某甲、姜某甲、段某甲、伍某与郭某等“五个代表”的煽动下,苏某举、刘某明、张某勇及张晓玲、陈某甲、扶瑞华等人在交通局门前的冷水江市金竹西路上先后拦停了三、四台新签约的出租车,导致该路段交通受阻。冷水江市交通局工作人员曾伟聚、刘某丙、袁某、李军等人劝阻无效。上午10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亦派段某乙、易某等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劝阻,也没有效果。导致交通干道金竹西路交通拥堵长达两个多小时,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通行。直到中午12时许,曾某甲等人才陆续离开现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①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4日9时许,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来到交通局找到他,曾某甲说:“要和政府搞到底,要搞死几个人。”姜某甲威胁说:“交通局不按我们说的做,去扣那些新车(新签约的车),今天就有几个人死。”伍某接着起哄说:“交通局必须把所有的新车都给扣下来,要么就死人”,段某甲发言:“我们的车是非法营运的,那些新车没有牌照也是非法营运的,交通局只扣我们的车,不扣他们的车,再这样下去,只有我们去执法,把那些车扣下来了。”他们对其他的司机喊话:“交通局不去扣车,我们自己去扣车。”其他司机听到他们这么一喊,吵得更厉害了,叫嚣着扣车去。在曾某甲、段某甲、伍某、姜某甲的煽动下,在交通局门前马路上先后拦停了三、四台新签约的出租车,把交通都堵了。②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当天上午三四十名出租车司机到交通局,找刘某乙局长反映为何新车在跑,要刘局长给说法。刘局长做解释,但未有效果,出租车司机有人提出来:“你们交通局不管,我们自己去扣车。”有人附和“把那些车子拦住”。部分司机跑到马路上拦了3、4台已签了合同的新出租车。曾某甲、苏某举等闹得最凶。曾某甲、伍某、段某甲、姜某甲说交通局不作为、不执法,不将这些新出租车扣下来,他们就要代为执法。拦截车辆事件导致交通中断两个多小时,引发大量市民围观。③证人袁某、胡某、潘某、曹某、周某、康某的证言与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④证人段某乙、易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民警接到指令后驾驶湘K×××××警车赶到了现场,看到交通局门口的马路边围了十来名出租车司机,三、四台新的没上牌的出租车被拦停在交通局的马路边,很多路人在围观,造成了交通拥堵。他们在现场做思想工作,但出租车司机一直站在交通局门口路上不肯离去。他们拦车闹事吸引了群众围观,造成局部交通拥堵,扰乱了交通秩序,他们对公安民警、交通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置之不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⑤证人蔡某、刘某丁的证言,证明当天上午9时许,民警接警后驾驶警车到交通局门口的马路上,看到三、四十个人站在马路中间拦那些新的出租车,不允许跑车。民警做工作,要他们不要拦车,表明拦车是违法行为。但他们根本不听。拦截车辆导致交通局那边马路上的车不能正常通行,许多市民围观,对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好影响。⑥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上午,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在交通局现场,出租车司机陆续拦了四台新签约出租车,还与新签约的司机发生口角,公安局、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做劝导工作,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等人不听劝阻,郭某还用手机拍照。⑦证人姜某丙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开着新的还没有上牌的青云公司的蓝色出租车路过交通局大门前的马路时,被原出租车司机拦扣,他的车被拦了近两个小时,现场有许多司机和围观市民,车辆只可以缓慢通行。证人刘某戊、张某乙的证言与证人姜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⑧证人陈某乙、段某丙的证言,证明当天9时许,四、五台新出租车被几个人堵在交通局门前的马路上,一些人还在争吵,造成了这一路段交通堵塞。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①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供称2014年4月4日上午他和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和其他出租车司机到交通局找刘某乙局长谈出租车的相关事宜,后他走发现马路上停了一台新出租车,交通拥堵,有很多出租车司机站在交通局门口。②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供称当天上午他去市交通局找刘某乙局长办事,和刘局长见面谈了不久就离开了。③被告人伍某的供述,供称当天上午他和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等来到市交通局找刘某乙局长交涉4月2日为何扣湘K×××××出租车的事,质问刘局长。后出租车司机到交通局外的马路上拦车。④同案人张某勇的供述,供称当天上午他和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等几十名出租车司机来到市交通局找领导要说法,其中五个代表提出:“他们交通局不扣车,我们帮他们扣”,同行的其他出租车司机认同五个代表的说法,一同下楼在马路上,拦截了两、三台出租车,造成了交通拥堵。⑤同案人苏某举、邹某胜、刘某明的供述与张某勇的供述基本一致。3、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冷水江市交通局门口处于冷水江市市内主干道金竹西路的拐角位置,中心现场城市中心地段的交通要道。4、视听资料,冷水江市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了当时的部分视频资料,还原了现场的部分情况。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①冷水江决字(2014)1号关于同意段某甲等设立“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证明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同意设立“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②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经营范围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③冷水江市交通局城市客运行业经营许可证,证明富安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出租汽车,有效期限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止。④冷水江市富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证明富安公司的股东,注册资金等相关章程内容。⑤缴款书,证明冷水江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12日分别收取湘K×××××陈杰、湘K×××××蒋立斌、湘K×××××邹永、湘K×××××等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各3330元。⑥冷水江市三家出租车汽车公司整合合同书,证明原“锑都”“安达”“青云”三家经整合将“锑都”现有效期的80台出租车与经营权转让给“安达”“青云”两家,弥补“锑都”经营亏损方法及支付方式。⑦控告书,证明出租车司机认为冷水江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出租与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聚众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和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维持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且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的作用相对较大,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四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二个月。二、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二个月。三、被告人姜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四、被告人伍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被告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上诉提出,在程序上,侦查机关冷水江市公安局应予回避,还存在未立案而侦查的情形;原审法院超期审理。在原审认定的妨害公务中,出租车司机的自发围观等行为并非曾某甲等四被告人煽动怂恿所为。在认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中,四被告人煽动拦车堵路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宣判四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还聚众堵塞主要交通干道,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四上诉人的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共同犯罪中,四上诉人均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四上诉人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合并处罚。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提出,冷水江市公安局是出租车特许经营权重新授予工作中的利害关系人,公安局长是该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本案侦查冷水江市公安局应予回避。经查,冷水江市公安局作为当地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负责人参与出租车特许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属正常工作安排,并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回避犯罪案件的侦查,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上诉提出,本案立案程序存在瑕疵,2014年4月2日妨害公务和4月4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没有立案决定书。经查,冷水江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7日发现该市部分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决定立案予以刑事侦查。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前后联系的统一整体,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对参与人的刑事侦查,是正常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存在超期审理。经查,原审新化县人民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次依法延期,不存在超期审理的情况。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没有煽动出租车司机妨害公务。经查,同案人邹某胜、刘某明、郭某、段某、苏某举分别供述,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是出租车司机选出的代表,是帮出租车司机出头的人,在妨害公务中冲在最前面,在代表的带领下,出租车司机才阻止执法人员带人走,拦下白色起亚车,乘乱围攻、推搡、追打执法人员刘某甲、曾某己。段某甲、伍某在现场为对抗执法打气鼓劲。上诉人伍某也供述,段某甲接到电话说湘K×××××出租车被执法组扣押了,段某甲要曾某甲等人赶过去看情况,后来段某甲、姜某甲都到了现场,曾某甲和一些司机与协警发生了争执。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均供述他们出现在现场,看到很多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执法人员一方多人证明,在执法中,司机聚集了几十人,其中曾某甲、姜某甲等人不听解释,带头起哄,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阻止违规营运的湘K×××××车主邹某胜配合执法。围攻执法人员刘某甲;哄闹要掀翻工作人员卿某的私家小车;后曾某甲等人又追打工作人员曾某己。伍某、段某甲也在现场参与闹事。围观群众证明曾某甲、姜某甲在现场叫嚣要掀翻工作人员卿某的起亚小车,把轮胎放气。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四上诉人煽动和直接参与了妨害公务犯罪。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段某甲、曾某甲、姜某甲、伍某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中,段某甲、曾某甲、伍某、姜某甲没有煽动拦车,没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交通秩序没有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不构成犯罪。经查,证人刘某乙证明2014年4月4日9时许,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来到交通局找他,在他们的煽动下,在交通局门前马路上先后拦停了三、四台新签约的出租车,把交通都堵了。其证言与证人刘某丙、袁某、胡某、潘某、曹某、周某、康某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民警段某乙、易某、蔡某、刘某丁也分别证明在交通局门口的马路上,三、四十个人站在马路中间拦那些新签约的出租车,不允许跑车。且对民警劝导置之不理,导致交通局门口马路上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过往许多市民围观,影响了交通秩序。同案人张某勇、刘某明、邹某胜、苏某举也分别供述,五个代表曾某甲、段某甲、姜某甲、伍某、郭某为首的几十名出租车司机到市交通局找领导要说法,在五个代表煽动下,同行的其他出租车司机下楼在马路上拦截了两、三台出租车,造成了交通拥堵。上诉人曾某甲、段某甲、伍某也供述曾某甲和段某甲、姜某甲、伍某及其他出租车司机到交通局找刘某乙局长谈出租车事宜,很多出租车司机站在交通局门口马路上拦车。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在四上诉人煽动下,众多出租车司机拦扣出租车,扰乱交通秩序,导致交通堵塞的事实。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雄审判员 王芝芝审判员 贺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叶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