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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与李军、钟鹏飞、冉绍林、唐波、唐太平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钟鹏飞,冉绍林,唐波,唐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连城县西康村。被执行人李军,男,1992年2月2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钟鹏飞,男,1985年5月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冉绍林,男,1983年7月2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唐波,男,1984年10月15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唐太平,男,1985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与李军、钟鹏飞、冉绍林、唐波、唐太平罚金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