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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谭洪凯申请执行廖钟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凯,廖钟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谭洪凯,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廖钟乾,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谭洪凯申请执行廖钟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钟乾在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的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钟乾在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的账号的存款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  维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宏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