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谭洪凯申请执行廖钟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凯,廖钟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谭洪凯,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廖钟乾,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谭洪凯申请执行廖钟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钟乾在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的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钟乾在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的账号的存款3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 维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宏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