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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国海与汪成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海,汪成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2554号原告周国海,男,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汪成海,男,居民,住滨海县。原告周国海诉被告汪成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周国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成海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国海诉称:被告在1998年-1999年经营上海沪公电子安全设备公司沪A×××××大客车期间,欠原告转租费用1350元,原告并为被告垫支养路费7350元,合计欠款87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700元。被告汪成海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成海在经营沪A×××××大客车期间,欠原告周国海1998年承包费1350元。另被告汪成海在营运沪A×××××大客车期间,原告周国海替被告汪成海办理1999年第4季度和2000年第2季度并垫付养路费合计7350元。2000年8月13日,被告汪成海同原告周国海结算,向原告周国海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周国海沪A/42584大客车九八年承包费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九九年四季度养路费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二000年二季度养路费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合计柒仟柒佰元整。据,汪成海,2000年8月13日”。因计算错误,被告汪成海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各项款项相加应当为人民币8700元,而误写成“柒仟柒佰元整”。被告汪成海出具借条后,原告周国海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原告周国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成海归还所欠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国海的庭审笔录、被告汪成海签名的欠条、转让协议书、响水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响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2014)响民初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2015)响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论证,确认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应当���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汪成海因欠原告周国海垫付的养路费和车辆租赁费,双方有欠条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欠款关系成立。现原告周国海主张权利,被告汪成海理应积极全额偿还,但是被告汪成海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周国海要求被告汪成海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成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成海归还原告周国海欠款人民币87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成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10×××21)。审 判 长  张 桐代理审判员  吴堂胜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庆旭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额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意外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