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19号申请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6)陕0823民初014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高某医疗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残疾赔偿金6万元,共计12万元(已付);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人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依赖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60823.81元;被执行人杨某、横山县某煤矿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827元、鉴定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