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民督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黄金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黄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2民督535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城新河路6号。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黄金安,195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黄金安给付尚欠的话费66.31元及违约金66.31元共132.62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黄金安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22民督535号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林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