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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7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逸平与杨象春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逸平,杨象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逸平,男,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象春,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董逸平因与被上诉人杨象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6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2月24日向上诉人董逸平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董逸平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逸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