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尹常明、曹殿臣、王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尹常明,曹殿臣,王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民强街。法定代表人刘波。被执行人尹常明。被执行人曹殿臣。被执行人王大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尹常明、曹殿臣、王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新 利审 判 员 宋 起 华人民陪审员 刘��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玉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