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许伟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737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伟东,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2011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伟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伟东盗窃财物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许伟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认为,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伟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许伟东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与古城街交叉口商务楼二楼大富豪棋牌室A-09包厢内,趁他人睡觉未注意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乔某放在包厢内茶几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窃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被告人许伟东将该手机销赃至长兴县雉城街道海兴路久城商行内,得赃款人民币20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乔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与发还清单、旧货经营凭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伟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许伟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伟东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许伟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伟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菊华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