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秦皇岛光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秦皇岛光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114号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东宝新村。法定代表人:程建秋,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光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东道20号。法定代表人:梁占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光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