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树君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150号被执行人王树君,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王树君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刑重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15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人民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安云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