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胡旭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胡旭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00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被告:胡旭赞,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胡旭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