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丕(培)杰与辛传金、马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丕(培)杰,辛传金,马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马丕(培)杰,农民。被执行人辛传金,农民。被执行人马艳侠,农民。申请执行人马丕(培)杰与被执行人辛传金、马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2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告马丕杰要求偿还的借款59700元,被告辛传金、马艳侠于2016年2月6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辛传金、马艳侠负担,于2016年2月6日前直接付给原告马丕杰”。该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辛传金、马艳侠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丕(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辛传金、马艳侠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辛传金、马艳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