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国生与被执行人李锦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生,李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代国生,男,砚山县人被执行人被告李锦宏,男,丘北县人本院在执行代国生与李锦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李锦宏支付原告赔款43598.78元,并承担诉讼费1241元。本案应执行标的44839.75元,未执行44839.7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锦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代国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卢嘉强审判员 李国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