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陈用品、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用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用品,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颜学。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景凤。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用品。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霍有珍。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钟伟驹。原审被告:吴锡广,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景凤,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苏显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金荣,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霍有珍,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锦洪,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钟伟驹,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曾理锋,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陈用品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邦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奥贸易有限公司、吴锡广、黄景凤、苏显华、黄金荣、霍有珍、何锦洪、钟伟驹、曾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用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