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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晓满与腾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满,腾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920号原告:柳晓满,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腾小强,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满与被告腾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晓满撤回对被告腾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