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柳晓满与腾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满,腾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920号原告:柳晓满,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腾小强,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满与被告腾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晓满撤回对被告腾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