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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钱发干与梁伟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发干,梁伟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404号原告:钱发干,男,汉族,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719。被告:梁伟西,男,1965年10月7日,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3X。原告钱发干与被告梁伟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钱发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发干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发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钱发干负担。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燕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