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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3)莫东明与王海贤、韦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东明,王海贤,韦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354号原告:莫东明,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生,浙江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贤,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韦彩英,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莫东明与被告王海贤、韦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莫东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