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280号原告马某,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暴动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