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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280号原告马某,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暴动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