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9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816中路与玉荷路交叉口安盛大楼。法定代表人:郑文佺,总经理。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文山北路与金凤路交叉东南角(金凤路7号,金凤名都)3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郑文佺,总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钦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海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