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劲书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张劲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路。法定代表人:仲高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负责人:陈国信,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劲书,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劲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劲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张劲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家宏代理审判员 廖永结代理审判员 李周洋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线索:账户名: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账号:24×××8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