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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田潍嗨与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潍嗨,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967号之一原告:田潍嗨,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法定代表人:李洪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修华、杨兰萍,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潍嗨与被告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田潍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潍嗨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潍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7元,由原告田潍嗨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欣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