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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籍某甲与吕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某甲,吕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2690号原告:籍某甲。法定代理人:籍某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吕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原告籍某甲与被告吕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96000元(从离婚之日计算至原告18周岁共计16年,每月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父亲于2013年8月15日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离婚后,原告一直随父亲生活,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辩称,离婚时口头约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现原告要求,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要求标准过高,一年支付3000元合适。被告现已再婚且生育了孩子,也需抚养。抚养费从现在开始,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原告提供账户,被告按规定时间打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籍某乙与被告吕某结婚后,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生育籍某甲。2013年8月15日,籍某乙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籍某甲由男方抚养。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对籍某甲的抚养费双方未约定,被告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已再婚并生育了孩子。被告现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上班,2016年1月份工资为2598元,2月份工资为2411.54元,3月份工资为2969.26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被告离婚时,与原告父亲约定原告随其父亲生活,但对原告的抚养费未约定,也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方式和期限,根据被告目前工作收入状况及已再婚并生育孩子的生活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每月4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6月31日前付清。关于支付期限,应从双方离婚的次月即2013年9月起计算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从2013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16000元(400元/月×40个月)。从2017年开始,在每年的6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