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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586号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98号杭州龙翔服饰城7224室。法定代表人:梁晓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柳,上海市申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力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开始合作,2013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卡洛斯派瑞品牌服饰经销协议》,由被告在四川成都地区经销原告的卡洛斯派瑞品牌服饰。因被告单方面的投资失败,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1月9日,经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98553.18元。此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又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欠款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每月还款50000元,至2015年12月30日清偿全部货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5%(月息)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履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涛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8553.18元;2、被告李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95914.83元(以应付货款398553.1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照每月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并实际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3、被告李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涛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卡洛斯派瑞品牌服饰经销协议》,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订立协议,由被告销售经销原告经营的卡洛斯派瑞品牌男装,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欠款协议》及《欠款统计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因其他投资失败,导致拖欠原告货款。经核对,截止至2015年1月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98553.18元。3、《欠款偿还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再次核对双方账目,并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对付款进度、金额,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法院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李涛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涛未举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卡洛斯·派瑞品牌服饰经销协议》,约定:被告以其经营的门店经销卡洛斯·派瑞品牌男装,后经双方对账,双方于2015年1月9日签署了《欠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8553.18元,还款方式按《欠款偿还计划》执行,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署了《欠款偿还协议》,约定被告每月还款50000元,至2015年12月30日还清所有货款,并约定,若被告未按约还款,则从违约之日按所欠货款总额的月利息1.5%计付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协议》、《欠款偿还协议》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符合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应为69771.78元。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98553.18元,违约金69771.78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此后违约金以39855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除退还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4358.5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4358.5元,由原告杭州冠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由被告李涛负担4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李力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洁(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