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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赔与松原市万福元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赔,松原市万福元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赵赔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元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赔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万福元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颖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