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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游勇彬与蔡运明、蔡晓洁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勇彬,蔡运明,蔡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游勇彬,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被执行人蔡运明,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蔡晓洁,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游勇彬与蔡运明、蔡晓洁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