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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翟传栋与王磊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传栋,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1326财保191号申请人:翟传栋,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蒙阳路泺源小区。被申请人:王磊,女,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商贸城18号楼2单元1101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翟传栋与被申请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磊XX依法予以保全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X。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