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被执行人苏贵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苏贵。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被执行人苏贵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跃成审 判 员 伍宏山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