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大民、周明英与李银华、李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民,周明英,李银华,李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大民,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明英,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银华,男,1964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4********;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号*幢*单元***室。茆庆祝,男,1969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9********,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吉祥路*******号兴城公寓。被执行人李婧,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大民、周明英与被执行人李银华、茆庆祝、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57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银华、李靖位于新浦区家委街海昌路106-2号503室房产(丘号129020-6-23)、被执行人茆庆祝位于新浦区郁州园丁新村6号楼4楼房产(丘号169412-11)、位于新浦区郁州园丁新村6号楼3-2号房产(丘号169412-10)、位于新浦区郁州园丁新村6号楼3-1号房产(丘号169412-9)、位于新浦区六号街区20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丘号115114-15)。此外,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乔爱民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