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刁万安刁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万安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曾用名罗万安,绰号“角眼里”,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宁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本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永泰华庭1栋2003房其住家内以坐庄的方式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逢“六合彩”开码日,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便以接听电话的方式接受下线彩民罗某、黄某1、黄某2、谢某等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21070元。2016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住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六合彩”赌博的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部、单据一批。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在本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永泰华庭1栋2003房其住家内以坐庄的方式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逢“六合彩”开码日,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便以接听电话的方式接受下线赌徒罗某、黄某1、黄某2、谢某等人的投注共计人民币121070元。2016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住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六合彩”赌博的三星手机、小米平板电脑各1部、单据1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心现场图、现场方位图、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资料鉴定书,证人黄某2、黄某1、罗某、谢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刁万安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三星手机、小米平板电脑各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人民陪审员 张美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