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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18468508-2。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聂花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