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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行支行与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行支行,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7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陈姝仑,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项咏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20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陆正审判员顾威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陆 正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