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振振与杭州侯潮科技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振,杭州侯潮科技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164号原告刘振振,男,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金水区。被告杭州侯潮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07号5楼505室。法定代表人曹佳瑜。被告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9号7幢227室法定代表人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振诉被告杭州侯潮科技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振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