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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进宽诉被告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宽,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03号原告:杨进宽,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小红,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宽诉被告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宽撤回对被告南乐万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进宽负担。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