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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重庆客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837号原告:王玉华,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托诉讼代理:蒲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722B。法定代表人:潘道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玉华诉称,2016年5月19日,王玉华在所属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的码头上下趸船时不慎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王玉华遂诉至法院,认为王玉华与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要求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应属海事法院管辖。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本案应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王玉华在所属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的码头上下趸船时不慎摔倒,诉讼标的为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市客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冉光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