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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怀化洪江市,小学文化。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批准,于2016年6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石牛江镇,先后两次以接待领导吃饭为由,本别在天明大酒店和“BAI哥”土菜馆内骗取店主三条软芙蓉王香烟、三条软中华香烟、二十七包和天下香烟、四包和气生财香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骗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9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搭乘熊茂松的出租车来桃江县大栗港镇的天明大酒店,向店主熊某英慌称自己要接待领导吃饭,要求其置备两桌饭菜,并让其准备香烟用于送礼,从而店主熊某英三条软芙蓉王烟、十三包和天下烟和两包和气生财香烟。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出门接领导为由,离开了天明大酒店。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搭乘胡志成的出租车来桃江县石牛江镇的“BAI哥”土菜馆,向店主彭某明谎称自己要接待领导吃饭,要求其置备两桌饭菜,并让其准备香烟用于送礼,从而骗得店主彭某明三条软中华香烟、十四包和天下、两包和气生财香烟。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出门接领导为由,离开“BAI哥”土菜馆后,搭车到了益阳市赫山区,将骗得香烟中的三条软中华香烟和十三包和天下香烟卖给了恒丰烟酒店,获赃款人民币2475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桃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6日扣押其人民币2400元,于同年8月3日发还被害人彭某明1200元,发还被害人熊某英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相关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熊某英、彭某明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部分已部分被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均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