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汤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39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宁,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农民,户籍地巢湖市居巢区,住所地蚌埠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宁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汤宁来到本市水游城工地宿舍,用老虎钳把固定门锁的铁丝剪断进入工地宿舍,盗取步步高移动电视一部和现金700元。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步步高移动电视价值人民币72元;2、2016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汤宁再次携带老虎钳来到水游城工地宿舍,盗取小米手机、魅族手机各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22元,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另查,被告人汤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亲属全部退赔上述被盗手机、移动电视和现金。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汤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汤宁来到本市水游城工地宿舍,用老虎钳把固定门锁的铁丝剪断进入工地宿舍,盗取步步高移动电视一部和现金700元。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步步高移动电视价值人民币72元;2、2016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汤宁再次携带老虎钳来到水游城工地宿舍,盗取小米手机、魅族手机各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22元,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另查,被告人汤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亲属全部退赔上述被盗手机、移动电视和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社会危险性说明、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图,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6)259号《关于小米3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郝某录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汤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退出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柳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