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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与沙吾提_依米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沙吾提·依米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280号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59284237-4,住所地阿拉尔市十二团中长村振兴路电信局东。经营者孔庆伟,男,1971年出生。被告沙吾提·依米尔,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诉被告沙吾提·依米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团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智强农资有限公司农一师十二���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中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