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芝标与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标,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746号原告:张芝标,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芝标诉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芝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