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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詹恒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詹恒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925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宽永,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詹恒伟(已于2012年9月29日去世)。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詹恒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詹恒伟的亲属提交詹恒伟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詹恒伟已经于2012年9月29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不要求詹恒伟法定继承人作为承担义务的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