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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余丰明与武汉市江岸区天堂水泵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丰明,武汉市江岸区天堂水泵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4300号原告余丰明,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聂闰华,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天堂水泵配件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淌湖四村34号。负责人张天堂,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虔涛,湖北琳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余丰明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天堂水泵配件厂(简称天堂水泵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刘建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丰明及委托代理聂闰华,被告天堂水泵厂委托代理人李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丰明诉称:原告自2004年起在被告处从事车工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16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后,又经原告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为此,原告认为,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即补发11个月的工资差额45936元,并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36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被告天堂水泵厂辩称:1、原告未经工伤认定,不存在协商不一致的问题;2、原告双倍工资请求,从2008年1月起,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已权利受到侵害,现在请求,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于2012年5月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经济补偿金不应当支持;4、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原告因交通事故误工时间180天,护理时间90天,伤后没有上班,被告仍多给2个半月工资6800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告余丰明到被告天堂水泵厂从事车工工作,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原告余丰明在被告天堂水泵厂实际工作到2015年2月16日。2012年4月15日,原告余丰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2月16日,原告余丰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2016年3月18日,经原告余丰明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原告余丰明与被告天堂水泵厂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16年8月13日,原告余丰明申请仲裁,要求天堂水泵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36元,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事后,余丰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为,2008年1月起,余丰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现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仲裁裁决:驳回余丰明全部仲裁请求。为此,原告余丰明认为,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即补发11个月的工资差额45936元,并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为此,原告余丰明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36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本院认为:2008年1月,原告余丰明与被告天堂水泵厂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该规定属于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2012年4月15日,原告余丰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享受退休待遇,属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原告余丰明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内,未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也未依法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余丰明提出判令被告天堂水泵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59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余丰明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享受退休待遇,属于依法自行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天堂水泵厂不应承担原告余丰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余丰明提出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87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丰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余丰明负担,予以减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雅晨 更多数据: